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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后上海法院第一审:从“书面审”到“公开审”

2008/11/17 

解放日报 

  27年法官生涯,经手案子数千,王犁却对自己进法院不久担任书记员的那次庭审记忆犹新。

  “那是‘文革’后上海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案,今天看来很普通,当时却在上海滩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翻开已泛黄的案卷,现任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的王犁说起29年前这起“上海第一案”十分感慨:如今法院公开审判已成常态,当年的公开审判就像一个历史的脚印,不仅见证了上海法院的发展,也见证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前行。

  精心准备“第一次”



  1978年12月,曾因偷窃、盗窃多次被劳教、判刑的陈永胜混在知识青年队伍中散布谣言,并多次阻拦、损坏车辆,蓄意堵塞交通,煽动捣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陈永胜被逮捕后,市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

  “什么叫公开审判?当时别说一般群众不清楚,法官也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王犁说,因为“文革”十年浩劫,人民法院的工作陷于停顿,“文革”结束后法院工作逐渐恢复,但审理案件基本上还是“书面审”,即由公安机关预审终结后移送法院,法官到看守所提审犯人后作出书面宣判。

  为确保首次公开审判成功,市中院委派资深法官卢静仁担任审判长,还专门请市总工会和市妇联分别选派曹玉璋、金锐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此案。王犁当时25岁,从部队复员到法院才几个月,被任命为此案书记员。法官们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审判程序提纲。

  在当年的案卷中,记者看到了这份3页的提纲,上面详细列明了庭审程序,包括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三个阶段,其中,何时由公诉人发问、何时由辩护人发言均有详细标注。

  “不过,有一个问题让法官们很伤脑筋,到哪里去给被告人找辩护人?”王犁说,当时律师制度还没恢复,上海没有律师。几经周折后,20世纪50年代曾当过律师的李国机同意担任陈永胜的辩护人。

  法庭辩论唇枪舌剑

  1979年4月27日下午,福州路209号5楼大礼堂被临时布置成一个庄严的法庭,200多个旁听席位座无虚席。

  当书记员王犁宣读完法庭纪律,审判长卢静仁庄严宣布:“现在开庭!”被告人陈永胜被带上法庭。尽管当时《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但审判长仍然告知被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回避权、辩护权。

  事实调查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市检察院分院的马震举证。当俞某等7名证人被传唤出庭时,“他们从没见过这样的场面,起初居然紧张得说不出话来”。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也相当激烈,20世纪50年代已名噪一时的李国机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辩才。控辩双方围绕陈永胜是否是主犯、是否受人唆使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四轮舌战。

  “被告是否有人唆使?公安机关给了他时间,可他始终没有提出确切的线索和证据。”公诉人马震认为陈永胜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李国机则针锋相对,说陈永胜犯罪是团伙性的,他不是主犯。至于公诉人称陈永胜未能举证,李国机反驳,“要被告提供线索,这种提法显然不妥”。

  在最后的陈述中,被告人陈永胜当庭表示自己确实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法庭调查结束后,合议庭休庭15分钟对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陈永胜的行为已构成妨害管理秩序罪,当庭判决被告陈永胜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陈永胜连呼‘没想到’,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后来他还补充交待了一些余罪漏罪。”

  王犁从案卷中取出一张编号为“(79)沪中刑字第93号”的刑事判决书。“当时判决书普遍都是油印的,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是铅印的,可见其不一般。”翻开判决书,他向记者指出一个细节:“你看,这份判决书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这是因为当时《刑事诉讼法》、《刑法》都还没有颁布,法官是参考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刑事法律政策做出判决的。”

  “破天荒”之举引热议

  “今天看来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当时社会影响极大。”在王犁珍藏多年的案卷中,有两张《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对此案报道的剪报。

  1979年4月29日《解放日报》的头版新闻,不仅刊登了长约800字的文字稿,还配发了一张庭审现场照片。王犁指着审判席最左边的一个年轻人,“那就是我”。上海电视台也连续三天播出庭审新闻。

  据资料记载,当时的居委干部反映,“刊登案情的报纸一出,市民们争先恐后地抢着去看,对判多了还是判少了展开热烈讨论。”陈永胜的父亲对周围居民讲,“儿子判得应该,心服口服”,并对“老是帮儿子讲话”的李国机表示感谢。市总工会、妇联等单位认为这样的公开审判很好,“民主,以理服人,这样判,冤假错案少了,有利于被告的改造,也有利于我们的教育”,但就是“旁听证太少了”。妇联还希望“民事案件也这样公开审理”。

  对于“文革”后上海首次公开审判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俊民教授认为,“公开审判,允许旁听,案卷和证据对当事人公开,能够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公开审理使得起诉和审判都处于‘阳光’下而不是‘暗箱’中,能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和法院行使司法权,这是审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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