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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对中国经济活动带来哪些影响?

2008/08/17 

《反垄断法》将对中国经济活动带来哪些影响?

香港经济导报朱毛斋/“一个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民族企业,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8月14日下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研究部梅新育博士针对“《反垄断法》不能变成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的观点,对本报记者说了这番话。

长达13年的立法进程,法律通过后预留了近一年的实施准备期,用8章57条的简短篇幅规定了如此广泛的内容,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要依据该法制定40部配套法规……,这些特点,使得《反垄断法》比中国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该法8月1日正式施行后,专业人士和公众舆论围绕该法仍议论不休:《反垄断法》会否成为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如何有效防止行政性垄断?过多制定配套法规会否违背或改变最初的立法宗旨?多部门分头执法是否会导致“令出多门”?如何有效开展反垄断国际协作……

争论归争论,法学界、经济理论界和公众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架构,对中国经济活动也将产生深刻影响。

仅为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

在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前夕,境内新闻媒介有报道说,《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微软或成“第一被告”。也有网民和评论人士认为,《反垄断法》不能变成《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

梅新育博士告诉本报记者,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些内容,分别在该法的第二至四章有详细界定,这与世界其他国家反垄断立法基本一致。

“一个主权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民族企业,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一个国家在立法上不能有效保护民族企业,这本身就是有毛病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当记者请梅新育博士对“《反垄断法》会否成为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作评论时,他说了这番话。梅新育说,从目前中国的情况看,有外资企业垄断问题,也有内资企业垄断问题。一些外资企业的行为在母国是不可容忍的,多年来在中国市场却为所欲为,这在今后就不被允许。

能否有效限制行政垄断?

梅新育博士介绍说,《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是中国这份《反垄断法》中富有特色的一个部份。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旨在反行政垄断的第五章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意义非常重要。他同时坦言,无论是配套相关制度,还是这一章的条款本身,也都存在一些缺陷和遗憾。

缺憾之一是这一章中的第三十三条将行政垄断的对象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实际上,现代经济产业结构变迁的特点是服务业所占比重日益提高,如果将反行政垄断的对象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无异于将一个更大、而且所占比重与日俱增的领域抛弃在《反垄断法》的监督之外。虽然第三十四条禁止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禁止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都可以涉及服务贸易领域,但还有许多服务业项目不在这两条范围之内。

缺憾之二是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型行政垄断的动机。国内市场分割的“诸侯经济”在中国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以至于根据某些指标衡量,中国国内省际贸易壁垒甚至一度高于国际贸易壁垒;所谓行政垄断,很多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类型。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支持地方保护主义,一般情况下是出于财政利益动机,因为中国现行税制下政府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排斥外地企业及其商品、服务,有助于增长本地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改革税制,提高消费税比重,可以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如此作为的动机。但消费税的征收成本远远高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还不可能推行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转向消费税的全面税制改革,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还必须长期面对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不仅如此,在现行增值税制下,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完全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集中到总部,而把成本和对资源的消耗留在分支机构(特别是制造厂);相应地,增值税收入也就集中在总部注册所在地。由于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天然更多地集中在大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这种利润和税收转移形成了大城市剥削中小城市和农村、发达的东部剥夺欠发达的中西部的格局。近年国内兴起所谓“总部经济”热潮,其奥妙盖在于此。如果这种不公正的税制不能改变,那么就很难抑制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诉诸地方保护主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缺憾之三是假设所有的行政垄断都是歧视外地企业和商品,忽视了中国已经相当普遍的逆向歧视问题,这种逆向歧视包括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也包括给予外地企业、外地投资者超越本地企业和投资者的待遇。在当初喊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杀气腾腾口号的湖南嘉禾县,这句口号的起因不就是为了一个“利用外资”的商贸城项目吗?之所以出现这种逆向歧视,有些动机是创造招商引资的“政绩”,有些动机则是官商勾结的腐败。对此,一方面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纳入禁止逆向歧视的内容,同时加大反腐败力度。

“完善规制,改革财税体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垄断”,梅新育博士对记者说。

多部门执法会否“令出多门”?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组成部门新公布的职能方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是该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一些专业人士和民众担心,多部门执法很有可能导致“令出多门”,大大削弱该法反垄断的效能。“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在《反垄断法》中,三部门是有分工的,我还没有看到世界哪个国家反垄断执法是由一个部门包揽的。”梅新育说。过多制定配套法规会否改变立法初衷?

在《反垄断法》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官员曾宣布,将制定40部与之配套的法规。目前,配套法规仅公布一部。舆论普遍担心,配套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会否影响该法的执行?会否增加执法的随意性?一些人还担心,过多制定配套法规,会否夹杂更多的部门利益,改变立法的初衷?梅新育博士主张,中国的《反垄断法》体系应当尽量简化。

他认为,目前该法8章57条已经规定了反垄断的主要方面,没有感觉有什么不明确的。“一个法律如果太细、太多,结果只能给玩弄法律者制造机会。条文太多太细,相互间的矛盾就会多,就与立法之初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了梅新育认为,若那样,对律师有好处,对普通老百姓没有好处。

国内企业如何适应反垄断下的新机制?

对国内众多企业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新事物,他们也有一个如何适应反垄断框架下的新机制的问题。梅新育博士说,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是维护市场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企业也比较熟悉。在中国,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一些大企业就要对自身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中小企业,也要学会使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市场公平。

如何有效开展反垄断国际协作?

梅新育博士说,反垄断不仅是国内立法问题,还需要开展有效的国际协作,才能制约垄断行为。梅新育认为,伴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进程,中国的反垄断需要有效的国际协作。如跨国集团垄断行为的认定、国际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等。开展反垄断国际协作,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并不是对哪几个企业纵容,对哪几个企业限制。如果没有大家共同遵守的国际协作,别人这么做,我们不这么做,我们就吃亏了。他说,他是反垄断的域外管辖的最早提出者之一,对国际并购实行反垄断审查,个别的确实有管制过度了,但别人都在管制,我们听之任之,那是不合算的。

梅新育说,反垄断审查也要简化手续,要尽可能降低管制成本,但大家要共同遵守,中国不能当“国际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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