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来自中国的客工。现在已经是新加坡PR。之前,我不是通过中介公司来新加坡的,而是跟我的雇主直接签署合同。所以,不存在该文提到的问题。看了昨天翁益华写的《请人力部认真看待客工待遇》的观点之后,我也挺有感受。关于这些客工,我也发现身边有很多类似的例子,所以想说几句。
首先,他们大多数的人都有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跟中介公司签订的,另外一份是与雇主签订的,这两份的内容不一致,那是理所当然的。当然两份签订的时间肯定不同。客工选择来新加坡,很大程度是因为满意前一份合同的内容,所以选择来新加坡。
其次,有些客工会把中介公司和雇主混淆在一起,他们认为中介公司跟雇主“狼狈为奸”,当然也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有的雇主经常会收取回扣来和中介公司合作。所以,当雇员跟雇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或者劳工执行的内容,与该客工跟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时,客工就会认为时雇主欺骗了它,或者中介公司和雇主“狼狈为奸”欺骗了他,而不是事实上的,简简单单的中介公司欺骗了他。
另外,客工的问题真的不容忽视,因为他已经很普片存在在新加坡了,如果不加以妥善解决,后果比较严重。
所以,最后请政府想办法解决,特别是针对中介公司,请严格执法,不能再让他们继续骗人,影响新加坡的声誉。
|